大榭海关发布关于义乌市宸荷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略“Fleetguard”等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的行政处分决议书(甬榭关知字﹝2021﹞0059号)。
大榭海关关于义乌市宸荷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略“Fleetguard”等商标的机油滤清器的行政处分决议书(甬榭关知字﹝2021﹞0059号)
2021年09月23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机油滤清器等货品(报关单号:970)。经查验,该批货品中有“CAT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195个,价值人民币5070元、“DOOSAN”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个,价值人民币130元、“Fleetguard”商标的机油滤清器22个,价值人民币572元、“Fleetguard”商标的空气滤清器520个,价值人民币30160元、“KOMATSU”商标的机油滤清器375个,价值人民币9750元、“SHANTUI”商标的机油滤清器18个,价值人民币468元、“ZF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95个,价值人民币2470元、“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5个,价值人民币1430元、“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的空气滤清器130个,价值人民币7540元。经联络,“CAT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卡特彼勒公司、“DOOSAN”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斗山、“Fleetguard”商标权利人康明斯滤清体系公司、“KOMATSU”商标权利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SHANTUI”商标权利人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ZF及图形”商标权利人采埃孚股份公司、“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权利人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为上述货品侵略了其商标权(备案号:T2012-26838、T2012-26331、T2013-29707、T2015-39814、T2019-72490、T、T2018-66204),并向海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上运用的“CAT及图形”商标、“DOOSAN”商标、“Fleetguard”商标、“KOMATSU”商标、“SHANTUI”商标、“ZF及图形”商标、“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分:没收侵权货品(“CAT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195个、“DOOSAN”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个、“Fleetguard”商标的机油滤清器22个、“Fleetguard”商标的空气滤清器520个、“KOMATSU”商标的机油滤清器375个、“SHANTUI”商标的机油滤清器18个、“ZF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95个、“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的机油滤清器55个、“柳工LIUGONGLG及图形”商标的空气滤清器130个),并处人民币14398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